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国门湾边民互市贸易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丹东国门湾边民互市贸易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丹东国门湾边民互市贸易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丹东国门湾边民互市贸易区(以下简称国门湾互市贸易区)管理,促进中朝互市贸易健康发展,为边民从事互市贸易创造良好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边民互市贸易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5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在国门湾互市贸易区内按照规定的品种、数量、金额等进行的商品交易活动。

  第三条 国门湾互市贸易区位于丹东国门湾科技五金城,是经辽宁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享有国家赋予的优惠政策,允许中朝边民开展互市贸易的海关监管区域。

  第四条 国门湾互市贸易管理坚持依法监管、通关便捷、文明服务、让利于民的原则。

  第五条 丹东市中朝边民互市贸易区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各相关部门开展工作,保障国门湾互市贸易区的正常运转。丹东市中朝边民互市贸易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互贸区管委会)负责制定和调整互市贸易发展规划、管理制度,负责对朝联络、对外宣传和招商引资工作,发放和管理边民证,登记备案互市运输车辆,指导边民参与互市贸易,为从事互市贸易的边民提供服务。

  第六条 丹东海关、丹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监管并加强“三互”工作。国门湾互市贸易区的进出通道由丹东海关会同丹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互贸区管委会监督管理。

  丹东海关负责对区内海关监管场所及进出国门湾互市贸易区的商品、运输工具及个人携带的物品等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监管区内走私违规案件的处理。

  丹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对区内检验检疫监管场所及进出国门湾互市贸易区的商品、运输工具、人员及其携带的物品进行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并出台《丹东国门湾边民互市贸易区互市商品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第七条 丹东国门湾互市贸易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营公司)负责国门湾互市贸易区的日常管理、运营、服务及物业管理工作,建设区内海关监管仓库、检疫处理场所、物流场所、查验场所等基础设施,为联检查验部门提供办公场所,为边民参与互市贸易提供服务。

  第八条 国门湾互市贸易区域为互市商品的交易场所,实行全封闭管理,未经确认的人员、商品和运输工具不得进出国门湾互市贸易区。

  第九条 国门湾互市贸易区内交易的商品,应当符合中朝边民互市贸易商品目录的规定,并接受查验部门的监管。国门湾互市贸易区的商品应当经过海关监管和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进入销售环节。互市贸易商品出区时,海关不再核验检验检疫手续,市有关部门依法对出区商品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条 边民证由互贸区管委会确认,限于在国门湾互市贸易区使用。在交易中边民应当由本人持证申报所购商品品名、数量等,不得转借他人使用,证件不得涂改和伪造。

  第十一条 边民每人每天购买国门湾互市贸易区的朝鲜商品价值在人民币8000元以下的(含8000元),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国门湾互市贸易区内设立结算中心,为边民互市贸易结算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 进入国门湾互市贸易区的游客对其观光购物的具体要求由互贸区管委会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朝鲜边民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遵守商业道德,依法接受中国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朝鲜边民享有自主经营和公平竞争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其正常的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 朝鲜边民可依法进入国门湾互市贸易区经营,也可以委托代理人经营管理。朝鲜边民凭批准文件等到相关部门办理具体业务并接受管理。

  第十五条 朝鲜边民购买边民互市商品出境时,向海关、检验检疫部门履行申报义务并接受监管。

  第十六条 丹东口岸至国门湾互市贸易区的运输车辆,由运营公司统一组织,并报相关部门备案。国门湾互市贸易区内运输车辆应经互贸区管委会确认,由经营公司统一组织运营,并报丹东海关和丹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备案。

  第十七条 车辆所有人或运输公司在丹东市边民互市贸易区车辆通行证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向互贸区管理委员会申请重新办理。

  第十八条 国门湾互市贸易区相关收费项目和标准,应经物价部门核定,由经营公司收取,并将收费项目和标准公布,接受有关部门监督。

  第十九条 国门湾互市贸易区内的治安管理由辖区公安机关负责,经营公司及各进驻部门在职权范围内积极协助配合,共同营造平安、和谐的治安环境。

  第二十条 国门湾互市贸易区内的中朝双方边民、运输车辆及其他交易行为出现违法、违规时,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管理职责和权限进行处理。对于朝鲜边民在国门湾互市贸易区内发生的违法、违规案件,由互贸区管委会将调查处理情况通报市有关部门和朝方。

  第二十一条 各相关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如出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依法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互贸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发布时间:2017/5/22 10:15:00 来源: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